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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寰宇商贸有限公司;德州昶达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427民初1734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林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价值580217.2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某甲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价值580217.2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共计580217.2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3421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