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427民初1734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林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价值580217.2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某甲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价值580217.2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共计580217.2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3421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