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103民初934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左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第三人:国网智联电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智联电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其未缴纳诉讼费即提出撤诉申请,故无需另行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