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富康耐材有限公司

巩义市富康耐材有限公司、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辖终6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义市富康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
上诉人巩义市富康耐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1民初495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巩义市富康耐材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南省巩义市工业示范区,因此本案原审法院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巩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于2017年1月28日和2019年12月28日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均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买受人(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将本案移送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艳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