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3民初2941号 原告:***,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济南市槐荫区腊山街道办事处王府庄516号办公楼141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6元,减半收取1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