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鲁13**执2317号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沂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沭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9民初5835号和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3民终58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临沂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临沂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沂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沂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晓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侯天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