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1民初5472号
原告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
住址:平邑县县城蒙阳南路西,327国道北。
法定代表人何良栋,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刁存江,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住址:临沂市金雀山四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马吉彬,总经理。
原告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18元,减半收取计2609元,由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同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彭钰涵
书 记 员 郭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