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6025号
原告: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平邑县城蒙阳南路西,327国道北。
法定代表人:何良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存江,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四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马吉彬,总经理。
原告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56元,减半收取计4478元,由原告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凤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世成
书 记 员 徐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