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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兴有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泰安供电公司、泰安腾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高新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泰安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 被告泰安腾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龙腾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泰安供电公司、泰安腾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