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轩达液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轩达液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183执2984号
申请执行人:***达液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屈建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州矿区新裴路(原基建处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许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达液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3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会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