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183执29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达液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建平。
被执行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351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达液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8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0183执29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厉永军
审判员 李圣洁
审判员 梁会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范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