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宏远建筑安装公司

临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3诉前调确534号 申请人: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四十里堡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3********,住临沂市兰山区永恒华府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马站镇石泉官庄村。 申请人:沂水宏远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沂水县双城路南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沂水宏远建筑安装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4月23日经沂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支付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15450元,于2023年4月24日前支付60000元,剩余55450元于2023年7月23日前全部付清,以上支付款项由沂水宏远建筑安装公司代付,走沂水宏远建筑安装公司账目。 二、若**任意一期逾期未履行或未足额履行第一条约定义务时,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款项及违约金20000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此案一次性处理,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沂水宏远建筑安装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经沂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牛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