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402民初70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系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8日立案,通知原告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足额缴纳诉讼费,但原告逾期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卢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