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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玉溪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402民初70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系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8日立案,通知原告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足额缴纳诉讼费,但原告逾期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卢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