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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科技(辽宁)有限公司与潍坊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83民初6510号 原告:某某科技(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潍坊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某某科技(辽宁)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2024年6月20日,原告某某科技(辽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科技(辽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某科技(辽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