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003财保36号
申请人: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刘家居委会北山街东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安邦佐,总经理。
被申请人:文登聚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天润路812号。
法定代表人:吴达,董事。
申请人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文登聚源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48545.5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文登聚源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48545.5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