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402民初5325号
原告:桑XX,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X,女,系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陕西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X,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碧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韩X。
被告:建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华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孙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XX诉被告张X、被告碧X公司、建X公司、华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桑XX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桑X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桑XX撤回对被告张X、碧X公司、建X公司、华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桑XX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