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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张X、碧X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402民初5326号 原告:陈XX,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X,女,系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陕西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X,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碧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韩X。 被告:建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华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孙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张X、被告碧X公司、建X公司、华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陈XX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张X、碧X公司、建X公司、华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XX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