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山劳务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华山劳务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渝0107行初322号 原告陕西华山劳务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航投大厦C座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B0K1AN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3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9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山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高新大道6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8年6月26日生,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山劳务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陕西华山劳务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山劳务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山劳务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