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兴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7191民初2467号 申请人:某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蓬某某。 被申请人:张某。 申请人某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某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210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某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投保的保险金额为621012元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且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法院裁判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210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625元,由申请人某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