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

甘肃省平凉华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802民初6268号 原告:甘肃省平凉华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省平凉华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平凉华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8元,减半收取1749元,由原告甘肃省平凉华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