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远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某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202民初2880号 原告广西某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西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鼎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西某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某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饶某某、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某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7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合同编号:ZXXXXXXXXXX1,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钢管、扣件租赁给被告用于百色市百东新区某某中学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租赁物,但被告一直未按期支付租金。2019年3月6日,原告、被告签订《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个项目租赁金额及材料统计表(结算单截止至2019年2月20日)》,确认截至2019年2月20日被告累计己付租金总额2519517.30元,尚欠原告租金1923725.21元。之后在原告多次追讨下,被告支付原告600000元租金。但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租赁物,继续租赁原告钢管31668.5米、扣件114294套、顶托1460套、钢管接头(钢管套筒)9614个(支),因此,依照租赁合同约定单价(钢管每天每米0.009元、扣件每天每套0.0063元、顶托每天每套0.036元、钢管套筒每天每支0.0063元),在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8月9日(总计170天)产生被告应付租金190093.47元。所以,截至2019年8月9日,被告累计应付原告的租金金额为4633335.98元,累计己付租金金额为3119517.30元,尚欠原告租金1513818.68元。根据租赁同第八条第6款“若承租方延期付款,将承担所欠租金的0.2‰每天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出租方,但不得超过所欠租金总金额的3%”,被告2019年2月20日尚欠租金1923725.21元,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57711.76元及原告资金被占用的资金占用费损失。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欠款,被告仍拒不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租赁合同第八条“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513818.68元(暂计至2019年8月9日,以后另算);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7711.76元(暂以双方结算单确认金额1923725.21元为基数,按租赁合同约定所欠租金的3%计算);3、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38975.20元(以1923725.21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暂计至2019年8月9日);以上合计1610505.64元。4、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 被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原告诉请该公司支付租金1513818.68元与事实不符;二、原告诉请该公司支付违约金与资金占用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1、该公司与原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原合同的支付条件作出了变更,而该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的约定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租金50万元,但是原告并未按约履行,故该公司不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即无需承担违约责任;2、原告诉状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有误,违约金条款在合同第八条第六点作出了明确约定,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系每天为所欠租金的万分之二,总违约金不超所欠3%,但原告的诉状明显不是按照该方式予以计算的。3、该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需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也没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在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形时可以主张资金占用费。故原告诉请该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该公司支付的租金与事实不符,请求支付的违约金与资金占用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企业信用报告。证明被告系适格诉讼主体。2、钢管、扣件租赁合同。证明原告和被告的租赁物单价、租赁关系、结算方式、违约金计算方式。3、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项目租赁金额统计表(结算单截止至2019年2月20日)。证明截止2019年2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1923725.21元。4、委托书。证明返还单、统计表签字系被告委托人。5、关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百色路桥锦绣国际、百色百东中小学、百色路桥锦绣广场周材租金催收的函。证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租金。当庭提交证据6、广西新闻网百东新区小学即将投入使用新闻截图。证实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8月前完工,但被告却并未如期归还租赁物。当庭提交证据7和解协议。证实原告于2019年12月与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中再次对租赁物的数量和尚欠租金金额及财产保险金额进行了确认。原、被告约定被告需分三期支付原告租金,第一期50万元的支付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且被告逾期支付以上任意一笔款项或逾期交付租赁物,原告有权继续诉讼,并追究租赁合同产生的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该协议于2019年12月13日经双方盖章确认生效,但被告却逾期支付租金,因此承担违约的后果。当庭提交证据8授权委托协议及发票。证实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当庭提交证据9结算单。证明被告持续欠付款项,债务形成时间为17年。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1、三性无异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份合同没有对资金占用费进行约定。3、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只能证明当时百东新区中小学项目的欠付租金,但该公司与原告在之后对欠付租金的支付条件作出了变更,而且该公司按约履行。4、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委托书只能证明该公司委托上述人员收货,但具体结算还是以合同约定为准。5、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该函只能证明原告在向该公司催告一次后该公司就与原告协商分期支付欠付的租金。6、三性不予认可。该截图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租赁物的归还应按合同的约定。7、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首先该公司按和解协议支付了第一笔租金,是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没有按约向法院撤回对该公司的起诉,所以导致协议没有继续履行,以及关于资金占用费的表述该公司并没有与原告约定,原告可以向该公司请求支付资金占用费。该公司是于2019年12月23日支付了第一笔第一期租金,因为2019年12月20日是周五,那天是按期付款,因为21日、22日为周末,款项有所延迟。不能视为该公司存在逾期支付行为。8、三性不予认可。因为该合同与本案无关。该公司没有承诺需支付其律师费。9、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认可。2019年2月20日,该公司和原告已经针对之前的供货进行了总结算,就表明该公司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的按月周期结算。欠付租金应该以这个时间为准,但是起算违约金的时间以及数额应该以辩论终结前为准,所以起算违约金欠付租金的基数应该是823725.21元,而不是原告主张的数额。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1、《和解协议》,证实该公司与原告已于2019年12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1513818.68元租金分三期支付,支付完第一期租金为50万元后,原告向贵院申请撤回对该公司的起诉,但该公司按和解协议履行后,原告却并未履行,导致和解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完毕。当庭提交证据2银行业务回单,证明该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向原告支付第一期租金本金50万元。 原告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和解协议中第一点,被告第一期付款在2019年12月20日前,以原告收到款项时间为准。2、三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恰好证明被告确实已经逾期付款。 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本案案情进行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原告广西某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钢管、扣件等租赁给被告用于百色市百东新区某某中学建设项目。租赁期从2017年5月10日至工地完工止。租用钢管、扣件的详细规格、数量、租赁时间以指定的提货人签认的租赁单据为准。双方对结算周期内的账目完善确认手续后,承租方支付结算确认总款的80%,余款20%在下批次租金结算确认后一并付清。若被告延期付款,将承担所欠租金的0.2‰每天作为违约金偿给原告,但不得超过所欠租金总金额的3%”。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租赁物,但被告一直未按期支付租金,截止2019年2月20日,被告尚欠租金1923725.21元。2019年8月28日,原告以追讨欠款未果为由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百色市百东新区某某中学建设项目已经竣工。2019年12月13日,原、被告签订《和解协议》,约定:1、双方确认,被告在2019年8月9日前尚欠原告租金本金1513818.68元。对于上述租金本金,被告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2019年12月20日(以原告收到款项的时间为准,下同)前向原告支付500000元;第二期于2020年2月29日前向原告支付500000元;第三期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剩余租金。2、双方确认,被告需在2020年4月30日前将尚欠原告的租赁物全部归还原告;3、原告收到第一笔租金款项后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提交撤诉申请后三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诉讼费(包含案件受理费、财保受理费、财保保险费);3、被告逾期支付以上任意一笔款项或逾期交付租赁物,原告有权继续诉讼或重新提起诉讼,并追究《钢管、扣件租赁合同》所产生的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5、被告按期向原告支付以上所有款项且收到全部租赁物后,原告同意免除被告的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原告不再以任何理由追究因《钢管、扣件租赁合同》所产生的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 再查明,根据被告提供的银行业务回单显示,被告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4日向原告支付涉案租金30万元、2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某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禁止性法律法规,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已在《和解协议》中确认截止2019年8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1513818.68元,因被告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原告第一期租金,原告继续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513818.6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原告主张违约金57711.7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因原告已经主张违约金,现又主张资金占用费,属于重复计算其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财保保险费,协议约定原告撤诉的条件未成就,原告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某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1513818.68元。 被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某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57711.76元。 驳回原告广西某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73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7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某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0元,被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182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