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202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远鸿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南五里14-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远鸿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账号45×××64中有存款。现本院决定予以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账号45×××64中的存款1078911.4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