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2执保46号
申请人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336-1号。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1MA0XY0DB53。
法定代表人:李国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石油街。统一信用代码:91211400738761439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统一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500000.00元,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2992114041320220000004。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