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欣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辽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02民初1158-2号 原告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336-1号。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1MA0XY0DB53。 法定代表人李国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石油街。统一信用代码:91211400738761439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统一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新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祎 审判员  苏 晴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