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02民初1158-2号
原告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336-1号。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1MA0XY0DB53。
法定代表人李国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石油街。统一信用代码:91211400738761439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统一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新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祎
审判员 苏 晴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