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欣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辽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303民初9813号 原告: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3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0XY0DB53。 法定代表人:李国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8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EEYD4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荔香街一号,系公司员工。 原告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租赁费746795.05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3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业中心拆借利率LPR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4日,原告与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新土木建设淄博翡翠书院项目8#、9#、10#楼铝模板租赁合同》,项目地点位于淄博市张店区重庆路和中润大道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合同金额暂定2637600.00元。合同约定预付款30%,后续每批次铝模板及配件全部运至指定施工现场经验收合格付至该批次货款的60%,每批次铝模板完成该批次对应工程三层后付至该批次的90%。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746795.00元,被告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20日前支付104944.00元(包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944.00元),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100000.00元,2023年2月20日前支付200000.00元,2023年3月20日前支付200000.00元,剩余146795.00元于2023年4月20日前支付; 二、如被告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违约,被告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原告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原告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款及逾期付款损失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告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后,双方因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634.00元、保全费4254.00元,共计9888.00元,由原告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944.00元,被告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44.00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