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顺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玛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枣某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顺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1民初5866号之一 原告:***玛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道办事处长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邹坞镇东**村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顺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邹坞镇**村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镇**村北 负责人:杨成业,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玛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顺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被告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支付9万元货款用于购买沙子,被告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所供沙子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返还货款9万并赔偿损失11万元,被告山东顺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在枣庄市***,应由***法院进行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三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在枣庄***,被告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枣庄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得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韦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