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顺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枣某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民初569号 原告: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邹坞镇东**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92621301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湖心路南段西侧(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CU2301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