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9953号之一
原告:山东海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府右街27号(枣园办事处济青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东**村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顺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东**村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被告:**,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原告山东海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顺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海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计5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70元,由原告山东海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