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顺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枣庄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403民初2863号之一
枣庄顺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枣庄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鲁0403民初28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枣庄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申请人申请,枣庄顺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枣庄顺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枣庄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