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403民初2863号
原告枣庄顺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顺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0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枣庄顺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