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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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初8209号
原告:**,男,1981年5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凰家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8TF7P6Q,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水城37幢103-1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凰家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杭州凰家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设计费24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1月签订《高端别墅庭院设计委托书》,约定被告为原告的桃花源***53#别墅花园进行景观设计,设计合同签订生效后三天内支付总设计费的30%,即24000元。原告已于2022年1月11日向被告支付设计费24000元。2022年1月至3月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负责人沟通,催促被告根据原告要求出具细化设计方案,被告怠于理会,并以尚未确定布局为由拒绝提供细化设计方案。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设计费24000元。综上,原告起诉。
被告杭州凰家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辩称:一、原被告签订《高端别墅庭院设计委托书》前,被告已为原告提供了设计服务。2021年8月27日,被告首次前往项目现场进行测量并与原告进行了沟通。2021年8月27日至9月26日,被告前往项目现场并向原告进行了方案汇报。2021年12月3日,原告的授权委托人参观及走访被告的落地项目。经过前期工作,原告认可被告的设计理念,双方于2022年1月10日签订合同。2022年1月13日,被告再次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复测,后再次前往汇报方案。二、原告多次与被告负责人沟通,催促被告根据原告要求出具细化设计方案,被告怠于理会的**,与事实严重不符。结合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被告已对原告提供的要求及时答复和解释,尽量满足原告的实际需要。原告在仅有500000元预算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出具2000000元预算的细化方案不合情理。被告发送的初步方案已经得到原告认可,被告多次向原告提供细化方案参考,但原告未向被告明确设计方向。原告在不考虑预算的情况下强行要求被告出具细化方案,是因原告原因导致项目设计停滞。三、原告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根据约定,原告支付的24000元并非平面方案及动画方案的设计费用,被告已在合同签订前将图纸交给原告确认,另外在原告要求提供细化方案后也多次与原告沟通,对方案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尽到了合同履行应有的义务。即使解除合同,也应当考虑被告已经提供的工作量及原告存在的过错。综上,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原告为桃花源***53#别墅花园的景观园林设计,与被告进行了沟通。被告多次前往项目现场,并出具了初步的平面设计方案。原告认可被告的初步设计方案后,与被告签订了《高端别墅庭院设计委托书》。设计委托书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景观设计;设计费按项目收取,杭州地区以外项目测量时收取意向金10000元至20000元,意向金在支付设计费时予以扣除,如双方未能达成设计合作协议的,意向金作为前期费用不再退还;被告需为原告提供整体平面方案图1套、主要节点效果(整体动画)1套、全套设计施工图3套;项目总设计费包干价为80000元,不含税;付款方式为设计合同签订生效后三天内支付24000元,平面方案及动画方案经原告确认后三天内支付40000元,设计施工图确认并交付原告前支付12000元,设计施工图纸交付180天后支付4000元;被告承诺选派资深首席设计师**及其团队为原告服务,在前一阶段未经认可时原则上不进行下一阶段设计;合同生效后,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合同,否则责任方应支付对方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设计完成期限,但均认可在设计顺利沟通情况下,平面、动画、施工约45个工作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支付了设计费24000元。2022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平面设计方案,原告表示不满意并提出多项修改内容要求被告进行修改,但被告未进行修改。后,原被告协商一致更换了设计师。沟通过程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于2022年3月1日提供设计细化方案,并要求与被告的设计师进行当面沟通,但被告一直以原告要求更改的功能布局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预算与设计要求不相匹配及设计师没有时间等为由,既不安排原告与设计师见面沟通也不提供修改后的平面设计方案。现原告已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园林景观设计与施工。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高端别墅庭院设计委托书》、转账记录、授权委托书、微信聊天记录、园林信息汇总、方案平面图及当事人庭审**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高端别墅庭院设计委托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第一期设计费24000元,被告虽向原告提供了平面设计方案,但在原告明确表示不满意并要求被告按照原告要求作出修改的情况下,被告一直未出具修改后的设计方案。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间内既不安排设计师与原告进行沟通也不出具修改后的方案,构成违约。原被告在庭审中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故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设计费24000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凰家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设计费24000元。
如果杭州凰家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00元,由杭州凰家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凰家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凌诗卉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