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凰家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杭州凰家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初13523号 原告:杭州凰家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8TF7P6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水城37幢103-1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原告杭州凰家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因需公告送达,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凰家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移动微法院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杭州凰家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承诺于2021年10月底归还,并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拖延不不还。故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杭州凰家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原告杭州凰家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条、情况说明及当事人**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属实。现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杭州凰家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借款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周娆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