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初4848号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国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垦锦绣华农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以案外协商处理事宜为由,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国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87元,减半收取计9143.5元,由原告湖北国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峰审判员许继学人民陪审员宗小蓉
法官助理*思源书记员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