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电气(江苏)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中电电气(江苏)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1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69410616,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九路65号海珀兰轩小区3幢1单元2层102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泽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电电气(江苏)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3888785XM,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港隆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陆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晨,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电电气(江苏)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2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2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陕西**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戴晓东
审判员  朱宝华
审判员  沈 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孟惠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