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4540号
原告:中电电气(江苏)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中电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陆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晨,女,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前海益高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亮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电电气(江苏)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前海益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中电电气(江苏)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电电气(江苏)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丽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