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1民初1401号
申请人: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上富镇钟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86MBB2W。
法定代表人:张思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登水,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业务经理,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367613。
法定代表人:程红彬。
申请人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就本案保全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景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