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21执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法定代理人:张思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86MBB2W。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请求本院依法终结本次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21)赣0921执3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帅宝元
审 判 员 翟进才
审 判 员 曾广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甘云春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21执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法定代理人:张思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86MBB2W。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请求本院依法终结本次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21)赣0921执3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帅宝元
审 判 员 翟进才
审 判 员 曾广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甘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