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21执13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上富钟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86MBB2W。
法定代表人:张思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奉劳人仲字【2020】第66号仲裁裁定书,于2022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翟进才
审 判 员 曾广荣
审 判 员 余训浪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 张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