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

丰城市天荣建材批发部与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1民初2194号
原告:丰城市天***批发部,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孙渡街道梦祥路怡丰花园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81MA39DCB47N。
经营者:高天荣,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上富镇钟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86MBB2W。
法定代表人:张思淼,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丰城市天***批发部与被告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丰城市天***批发部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天***批发部撤回对被告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城市天***批发部撤回对被告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2元,减半收取1971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441元,由原告丰城市天***批发部负担。
审判员  葛春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熊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