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1民初473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上富镇钟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86MBB2W。

法定代表人:张思淼,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申请人:黄江涛,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申请人:昌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枫庐新天地A5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36362119B。

法定代表人:李根,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江涛、昌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黄江涛、昌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000元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黄江涛、昌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000元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蓓蓓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谢静

代书记员 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