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1民初473号之一
原告: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上富镇钟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86MBB2W。
法定代表人:张思淼,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业胜,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告:***,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告:昌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枫庐新天地A5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36362119B。
法定代表人:李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业胜、***、昌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2020年4月13日,原告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王业胜、***、昌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归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6元,减半收取计1753元,由原告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蓓蓓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谢静
代书记员 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