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路安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巨佳机床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路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14民初7275号 原告上海巨佳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武汉市路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巨佳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收。 法官助理***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