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14民初7275号
原告上海巨佳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武汉市路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巨佳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收。
法官助理***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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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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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