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429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宁县。
被执行人:福建聚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湖滨路78号”闽发西湖广场”2号楼四层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26058052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聚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429执5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逍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