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聚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聚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闽0429执301号之二
本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的(2018)闽0429民初35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64286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大额银行存款情况。此外,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被执行人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及系列案件,其位于泰宁县杉城镇南会村金湖库湾西侧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及房产内的动产已因另案被本院拍卖,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参与分配。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拍卖被执行人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泰宁县杉城镇南会村金湖库湾西侧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及房产内的动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家永 审判员  詹昌盛 审判员  江德启
书记员  赵 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