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8143号
原告***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二路1-D号(2-5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冰。
委托代理人王建文、赵悦欣,系北京嘉润(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源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昌龙。
原告***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任玲玲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98.00元,减半收取12349.00元,由原告***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任玲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