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瑞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18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源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昌龙,系经理。

被执行人中山市瑞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大车工业区东桠工业园B幢3楼。

法定代表人余正刚。

申请执行人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瑞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12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12执18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周永克

执行员  陈 奇

执行员  张嘉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廖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