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财保432号
申请人:***,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申请人:北京务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8至9层3**101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益物益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8至9层3**101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3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务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益物益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以2336450元为限(其中对北京务新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金额为800000元,对北京益物益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金额为800000元,对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金额为73645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为其提供金额为2336450元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务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益物益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3645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其中北京务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不超过800000元为限,北京益物益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不超过800000元为限,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不超过736450为限。期限为银行存款自冻结之日起一年,动产自查封之日起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