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12675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北京务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10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益物益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1012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务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益物益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