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126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申请人:北京务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101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益物益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1012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务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益物益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依法作出(2019)闽0206财保43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务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益物益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36450元或其等值财产(其中北京务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不超过800000元为限,北京益物益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不超过800000元为限,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不超过736450元为限)。之后,本院依法执行上述裁定,冻结了***名下账号62×××80(应冻结2336450元,已冻结0元);冻结了北京益物益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号02×××67(应冻结800000元,已冻结155.36元);冻结了北京务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号91×××09(应冻结800000元,已冻结28325.55元);冻结了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号36×××88(应冻结736450元,已冻结736450元)。2019年9月29日***以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清偿了736450元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的账号36×××88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