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务新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北京务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12675号之二 原告:***,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北京务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10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益物益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1012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务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益物益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京务新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务新科技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