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5民初2515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解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6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计78.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邵清